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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3〕140号
日期: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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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殷志勇,局长。

申请人重庆****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涪人社伤险认字〔2023〕1120号认定工伤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通过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化解,申请人自愿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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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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